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美服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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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经过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的,发布日期为2001年12月29日,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是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以及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制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所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由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